醫療器材上市前通知申請程序簡介

1. 醫療器材審查主管單位與相關法令

美國聯邦政府體系下負責醫療與健康的部門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是掌管建保、社會安全、公民權力等的行政部門。如圖1所示,其下隸屬於Public Health Service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食品藥物管理局,其總部位於馬里蘭州Rockville,員工約9,000人,行政部門遍佈全美157個城市,負責藥品、食品、化妝品、放射線產品、醫療器材、動物用藥與飼料等產品的申請與查驗,每年約有1,100人查核約95,000家企業,並赴全球查核15,000家工廠,所查核的產品總產值約值一兆美元。醫療器材為FDACDRH(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部門所負責管轄,CDRH員工約為1,100人,負責醫療器材上市申請、審查與查驗等工作。

1. FDA於美國政府行政架構中所隸屬的部門

台灣負責醫療器材管理的單位為行政院衛生署,如圖2所示,衛生署藥政處負責藥物、食品、與醫療器材的相關法規制訂與標準審核,藥物食品管理局則是負責藥物食品查驗的工作。雖然美國FDA與台灣藥物食品檢驗局名稱上所包含的項目為食品與藥物,但是醫療器材、動物飼料、放射線產品(如螢幕)以及香菸等都為其所管轄的範圍,而台灣對於醫療器材相關的檢驗與標準採納多數是參考美國FDA所規範的準則。

2. 台灣負責醫療器材管理的行政單位

美國FDA所依據主要關於醫療器材的聯邦法令包括“Radiation Control for Health & Safety Act”“Safe Medical Devices Act”“Medical Device Amendments”以及“Federal Food, Drug & Cosmetic Act”,其中FD&C Act510K節內容為醫療器材上市申請的程序與規則,因此美國有關醫療器材上市的管理法簡稱為“510(K)”。

FDA每年平均採驗80,000項產品,回收3,000項已上市產品,扣留30,000批進口品,所主管產品總值約為一兆美元。當FDA發現醫療商品明顯或潛在危害時將會採取產品撤回、警告信、傳喚廠商溝通等手段與廠商達成改善協議,無法和解時FDA更進一步提出法律訴訟,扣押廠商商品、銷毀並連帶民事賠償,同一案、同一被告最高可達一百萬美元,這些都是依據上述各項聯邦法令所賦予的權力。

國內對於醫療器材的相管法令與標準由行政院衛生署下的藥政處所負責,管轄範圍包含藥事法、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等。

 

2. 醫療器材的定義與分級

根據美國FD&C Act(食品藥物管理法)所定義醫療器材,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儀器、裝置、工具、機具、器具、插入管、體外試劑以及其他相關物品(包括組件、零件與附件):

(1)       明列於 National Formulary US Pharmacopeia中的器材。

(2)       意圖使用於動物或人類疾病或其他身體狀況的診斷、疾病治癒減緩與治療者。

(3)       意圖影響動物或人體身體功能或結構,但不藉由新陳代謝達成其主要目的者。

美國FDA定義醫療器材依其危害程度分為三級管制,以確保其安全性與功效性,如下圖3所示。而台灣對醫療器材管制也仿照美國採取三級制度如表1所示,依危險程度輕至重為Class1Class3,等級越高所需遵守的標準與查驗項目越嚴苛。

3. 美國醫療器材管制與分級

1. 台灣醫療器材管制與分級

上述醫療器材分級的制訂由FDA技術諮詢小組醫學專家與學者所分類制訂,國內醫療器材分級歸類與美國FDA大同小異,FDA逐年更新醫療器材的分級與產品代碼,刊載於“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內,由於網路技術的普及與成熟可以經由如圖4所示FDA網頁,查詢CDRH資料庫內關於醫療器材分級與產品代碼,以人工膝關節查詢輸入關鍵字“Knee”為例,鍵入後即出現人工膝關節相關的醫療器材,點入後可查閱各項產品描述、分級與產品代碼,如圖5所示為人工膝關節產品代碼888.3480產品描述內容與分級。

4. FDA產品分級資料查詢資料庫

5. 人工膝關節分級、產品碼與產品敘述

國內醫療器材分級與代碼與FDA分類雷同,也可經由衛生署網頁上資料庫查詢,或經由衛生署公告醫療器材分類文件中查詢,如表2所示為衛生署所公告醫療器材分類文件中所節錄,國內人工膝關節分類代碼為N.3480(與FDA888.3480雷同),分級也同樣為Class III

2. 國內醫療器材分級人工膝關節類節錄

3. 510(K)申請書內容簡介

依據「美國聯邦藥物、食品與化妝品法(The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規定,醫療器材製造業者、醫療器材產品開發者、醫療器材重包裝者、醫療器材標示變更者,或代表非美國製造業者擬首次輸入美國之輸入業者,得向醫療器材驗證室提出510(K)申請。申請美國醫療器材上市申請書中所包涵的項目包括:基本資料、目錄、器材名稱、註冊號碼、分類、性能標準、標示、實質相等性比較、摘要、產品描述、生物相容性、色素添加物等。

FDA並無專屬測試實驗室進行產品測試,FDA審查醫療器材的重點在於實質相等性比較,亦即所申請的醫療器材是否與某一已上市之合法產品,具有實質相等的功效性與安全性,有相同的用途與相同的特徵技術。若具有相同用途、使用不同技術特徵,則需證明其改變不至引發新的安全性與功能性問題,且具有相同安全性與功能性。

FDA資料庫中可以查詢醫療器材產品相關的認證標準,如圖6所示,以人工膝關節產品代碼888.3480為例,輸入後可以查詢到如圖7所示該項產品的FDA已認可的相關標準,申請者便可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測試。

6. 查詢FDA認可資料庫的網頁界面

7. FDA認可的醫療器材標準列表

除了FDA認可的醫療器材測試標準外,還需要進行實質相等性比較,列舉相同產品代碼的已上市商品各項功能性與安全性項目,進行表列式的逐一比較,實質相等性比較的項目包括標示、使用場所、性能、標準、設計、化學安全性、生物相容性、解剖學上位置、機械安全、電氣安全、人因工程、與環境或其他器材相容性等,依據該項器材特性選定不同的比較項目,FDA審核員會針對申請書內所附的相關測試文件與相關資料,判定該項產品是否具有相同的實質相等性,申請書的內容的目的便是要說服FDA審核員該項產品與市售產品有實質相等性的安全與功效,若該產品為一多功能的複合產品,則需要針對不同市售產品進行實質相等性比較。國內對於醫療器材上市所需具備的審核資料如表3所示,其內容與精神與510(K)相似。

3. 國內醫療器材上市審核所需資料

美國FDA將危險等級較低的某些Class I產品列為不需申請510(K)的名單中,如無健康狀態記錄的運動器材、簡單的柺杖、機械式輪椅等,FDA資料庫中可查詢“510(K) Exemption”的名單,國內衛生署也針對某些Class I醫療器材列出無須查驗登記、無須GMP藥廠證照的名單,可至行政院衛生署資料庫中查詢,簡化醫療器材上市申請的手續。

4. 總結與討論

(1)       美國聯邦政府賦予FDA醫療器材管制上相當的法律效力,美國每年約有80%的醫療器材循510(K)途徑合法上市。

(2)       FDA沒有制訂醫療器材相關的標準,而是採納世界各標準組織(如ISO、歐盟標準等)所規範的標準,FDA並會派員參與各項標準的制訂程序,影響各項標準的制訂,提高FDA的影響力。

(3)       510(K)申請程序的主要精神為實質相等性比較,FDA並不會針對該項醫療器材進行實際測試,而是依據申請書所提供的書面審核資料進行審查,各項審查工作需要經過認可的測試實驗室進行相關測試,國內醫療器材也是需要相同的程序。

(4)       1997年後軟體認證便是FDA醫療器材審核的項目之一,目前僅有歐盟與FDA有相關規定,台灣與多數國家還沒有。

(5)       多數人以為家用裝置的要求比醫院專業裝置要求更低,其實恰好相反,家用醫療器材使用者為沒有經過醫療訓練的人員,因此比一般醫療裝置更需要嚴苛的安全與性能規範,包括準確度、穩定性、可靠度、敏感度、以及誤判對使用者造成的危險性等都是更需要考慮的項目。

(6)       使用者族群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包含於設計初始的設計需求與至最終測試,如高齡者使用的器材便必須考慮其退化的體能、視力等因素。

參考資料

(1)   Mosley R. A. and et al., ”CFR 21 Parts 800 to 1299”,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he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1998.

(2)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醫療器材認證實驗室,http://medical.cms.itri.org.tw./

(3)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CDRH, http://www.fda.gov/cdrh.

(4)   行政院衛生署,http://www.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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